涉嫌合同诈骗100余万,羁押14天取保成功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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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被刑事拘留。受其家属委托,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孙宇光律师成为本案嫌疑人杨某的辩护律师,羁押14天取保成功。

  【律师观点】

  孙宇光律师在依法了解案情并会见了杨某后,孙宇光律师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为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沟通,终极办案单位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100余万,羁押14天取保成功

 

  【审理结果】

  杨某因取保候审被开释。

  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逮捕/拘留,现因取保候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二项条之划定,经某市公安局决定,予以开释。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流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支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倾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流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用度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进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铺职员的数目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铺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流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合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峻疾病,糊口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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