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人案,二审改判死缓

来源:信之源律师事务所20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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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故意杀人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送达后,张某的亲属来到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孙宇光律师担任张某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梁某、雨某、刘某、梅某在经过某市某饭店门前时,雨某与被害人君某因身体发生接触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梁某、张某与君某的同伴相继参与厮打。期间,张某用刀捅刺君某前胸一刀,致君某倒地,梁某用刀划倒地的君某的脸部,雨某踢君某的头部、肩部,并用张某的刀扎君某肩背部一刀。君某当场死亡。刘某冲洗了张某、雨某使用过的刀子,梅某冲洗了梁某使用过的刀子。

  

张某故意伤人案,二审改判死缓

 

  【律师辩护】

  (一)积极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8万元人民币。

  (二)罪轻辩护。

  1、原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悖规定。

  2、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悖刑法规定。

  3、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有悖现行死刑政策。

  4、上诉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上诉人具有立功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本案属于事先没有预谋,行为人酒后临时起意的杀人案件,不应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上诉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

  4)上诉人如实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5)上诉人委托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原审认定的事实正确。对张某、梁某、雨某的定罪准确,对梁某、雨某、梅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刘某、梅某的定罪不准,对张某、刘某的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雨某、梁某的定罪量刑部分、第二项,即被告人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获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依法没收。

  二、撤销某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张某、刘某、梅某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刘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被告人梅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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